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廢棄物輸出日本處理作業要點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廢棄物輸出日本處理作業要點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廢棄物輸出日本處理作業要點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9 年 9 月 23 日莊字第 990923-1 號函。
二、依○○法人交流協會 2007 年 3 月 14 日傳真文件表示,輸出至日本進行處理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應區分為 BASEL 管制品及非 BASEL管制品二大類,且應分別提出申請,並均須依「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規定填具「巴塞爾公約廢棄物越境轉移通知」,俾由我方通報日方進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