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集鑫資源有限公司申請「D-2601」(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之輸入許可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集○資源有限公司申請「D-2601」(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 者)之輸入許可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集○資源有限公司申請「D-2601」(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之輸入許可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12 月 7 日環廢字第 0990047156 號函。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入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5條第 3 項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申請者應檢具「經輸出國政府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三年內之廢棄物主要成分分析檢測報告。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出具一年內之有害成分分析檢測報告或毒性物質溶出量檢驗報告」及「廢棄物來源及性質說明」,惟本署考量部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性質,並不因來源(包括產生源及國別)不同而有所不同者(如本案之廢電線電纜),申請者如可提出一通案性之廢棄物來源、性質說明及檢測報告,亦屬符合上開之要求。
三、另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若屬不限定輸出國家及輸出者,則許可文件之輸出國及輸出者可選填「不限國家地區,但日本除外」及「不限特定來源」。
四、檢還集○資源有限公司「不含油脂之廢電線電纜」輸入許可申請書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