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光電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報運出口之「矽片」經金門縣環保局與高雄關稅局認定為「廢矽晶塊或片」,該公司如能舉證出口之貨物符合「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所有相關要件,其輸出毋需申請許可文件。
要旨
有關智○光電有限公司疑違法輸出事業廢棄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智○光電有限公司疑違法輸出事業廢棄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12 月 22 日北市環四字第 09939084700 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查本署已於 97 年 3 月 5日環署廢字第 0970016070 號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其中即包含「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乙項,且應符合以下全部要件:
(一)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
(二)矽含量大於(含)百分之九十。
(三)有害物質需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毒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者。
三、本案智○光電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報運出口之「矽片」經金門縣環保局與高雄關稅局認定為「廢矽晶塊或片」,該公司如能舉證出口之貨物符合前開全部要件,則係屬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其輸出毋需申請許可文件。
四、廢棄物之檢測報告係作為廢棄物性質認定及是否可被妥善處理之依據,倘國內無相關廢棄物之檢測機構及方法,則可依廢棄物性質,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檢驗並出具檢測報告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