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各項處理項目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處理方式是否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再利用」定義之疑義
要旨
有關各項處理項目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處理方式是否符合一般廢棄物 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再利用」定義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各項處理項目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處理方式是否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再利用」定義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經檢視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現行處理方式、處理後產出之產品及再生料種類、用途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等,除農藥廢容器處理業採焚化處理外,應回收廢棄物現行處理方式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3 款第 3 目之「再利用」定義,詳附件。另請依本署 99 年 11 月 10 日環署綜字第 0990101709 號解釋令原則認定其環境影響評估事宜。
二、惟處理方式將因個案有所不同,故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建議審查機關仍應依個案之處理方式、處理後產出之產品及再生料種類、用途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及其他因素等,審酌認定其是否符合上開解釋令「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之「再利用」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