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浴室暖風乾燥機」是否屬於本署公告列管項目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浴室暖風乾燥機」是否屬於本署公告列管項目,復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浴室暖風乾燥機」是否屬於本署公告列管項目,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二、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之表 1 所示,「電風扇」係指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及通風扇等裝有輸出功率 125w (含)以下交流電動馬達之電風扇(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如符合上揭功能者,不論其商品特性、商品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合先敘明。
三、依貴公司所附產品資料判斷,該產品裝有輸出功率 125w 以下交流電動馬達之風扇(意指單一風扇馬達之輸出功率),雖增有加熱器功能,整體輸出功率高於 125w ,惟仍應屬本署公告列管「電風扇」範圍,故請貴公司應儘速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