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函請釋示清除機構於清除廢棄物後48小時內上網申報,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之「適逢假日」申報規定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函請釋示清除機構於清除廢棄物後 48 小時內上網申報,如適逢假日 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之「適逢假日」申報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請釋示清除機構於清除廢棄物後 48 小時內上網申報,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之「適逢假日」申報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95 年 4 月 7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27294 號函(諒達)業已依事業單位反映,並考量事業、清除者、處理(再利用)者逢假日未上班,方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故修正「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十一規定,如申報日期時間期限「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清晨 9 點以前,即如申報期限屬週六至週一清晨 9 點以前之時段,皆屬假日,皆可順延至下週一 24 點前進行申報。
二、依前項所述,來函中清除機構若於週六上午 9 點 5 分左右進行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則 48 小時申報期限落點係落於週一上午 9 點5 分,非落於假日,依規定不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仍需依前開公告規定於 48 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