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所詢LVD無極燈是否屬公告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疑義案
要旨
有關所詢 LVD 無極燈是否屬公告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所詢 LVD 無極燈是否屬公告應回收之照明光源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 1 照明光源之定義略以: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 2.6 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HID) ,合先述明。
二、前述公告應回收之照明光源均係以電極放電或燈絲發光。依所檢附之產品型錄,產品編號:LVD-SE-VE、LVD-SE-RO、LVD-SE-SQ、LVD-SE-MX 及 LVD-SE-MO 等 LVD 無極燈,係以電磁感應氣體放電發光,並無電極或燈絲,故非屬前揭公告應回收之照明光源。
三、另所輸入之無極燈未來倘經本署公告為應回收之照明光源,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等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