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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案○○環保有限公司經縣政府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許可證後,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變更(變更為○○有限公司)、公司所營事業變更、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等,並經核准在案,惟未變更統一編號。經函詢經濟部,據復:2 家公司之統一編號相同,法人人格不受影響,仍屬同一公司(檢附經濟部 100 年 2 月 24 日經授中字第 10000529280 號函影本)。

二、故本案○○環保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仍屬同一公司,自應遵循旨揭規定,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該業務許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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