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容器類責任業者列管範圍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容器類責任業者列管範圍,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容器類責任業者列管範圍,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於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八,明定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製造業者依下列原則認定:(一)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二)物品上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標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三)物品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先予敘明。
二、前揭公告事項九之規定,無須依公告事項八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受託製造業者,應申報物品之受託製造量及委託製造者。
三、爰此,若貴公司受他公司委託製造公告列管責任物品,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他公司,且貴公司又再委託其他廠商生產該責任物,則貴公司屬本署列管之委、受託代工製造業者,他公司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