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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LED燈泡、LED燈管及LED平板燈是否屬本署公告應回收照明光源責任物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 LED 燈泡、LED 燈管及 LED 平板燈是否屬本署公告應 回收照明光源責任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 LED 燈泡、LED 燈管及 LED 平板燈是否屬本署公告應回收照明光源責任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照明光源包括: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白熾燈泡(燈帽直徑 2.6 公分以上)、高強度照明燈管(High Intensity Discharge;HID) 。

二、依貴公司來函所附之產品規格,LED 燈泡、LED 燈管及 LED 平板燈皆非屬前揭公告所稱之照明光源,故貴公司毋須申報、繳納該等產品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三、惟日後該等產品若經本署公告為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貴公司仍應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並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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