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移動式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移動式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移動式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 條定義,處理機構係指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之機構;清理機構係指接受委託清除並處理或處理廢棄物之機構。故移動式廢棄處理設施如僅移動至事業處所進行廢棄物之處理,未涉及廢棄物之清除行為,應屬處理機構而非清理機構。
二、另依前揭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機構,應於處理設施移動前,檢具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函請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