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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進口外接式隨身硬碟是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進口外接式隨身硬碟是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進口外接式隨身硬碟是否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6018 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列管資訊物品中之「硬式磁碟機」,係指可供個人桌上型電腦使用之硬碟,不考慮其資料傳輸使用之介面,可裝置(將硬碟固定於主機內)或可透過抽取盒方式供個人電腦使用者。如製造、輸入之硬式磁碟機具前揭功能,不論其商品特性、商品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惟所製造(輸入)之硬式磁碟機,如係用於筆記型電腦則可隨筆記型電腦繳納,毋須另行申報繳費。

二、貴公司進口之裸裝硬碟依前項認定原則,係本署列管之責任物,應於進口時全數申報及繳費,日後如有組裝於筆記型電腦等之情事,需備妥證明文件始得扣除;至於外接式隨身硬碟,將視個別狀況認定,如拆解後不能再使用,則非屬本署廢資訊物品責任物之列管範疇,惟仍建議提供實物,以利本署進行判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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