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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為釋示熱感式印表機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乙案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為釋示熱感式印表機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為釋示熱感式印表機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來函所送熱感收據印表機尚非屬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0990116018 號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之資訊物品類-印表機之列管範圍,故無需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目前本署為因應資訊科技之發展,正重新就各項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進行檢討與定義,屆時倘 貴公司之產品屬列管範圍,仍請依法辦理登記、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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