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線皮出口事宜乙案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線皮出口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電線皮出口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0 年 4 月 27 日無具文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可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另本署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其中已包含「熱塑型廢塑膠,但不含屬醫療廢棄物之熱塑型廢塑膠」乙項。
三、本案貴公司擬辦理出口之電線皮主要成分為聚乙烯(PE)及乙烯-丙烯橡膠(EPDM)之複合材質,非屬上述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其輸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