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業者申請境外輸出廢棄物處理流向管理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業者申請境外輸出廢棄物處理流向管理疑義一 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業者申請境外輸出廢棄物處理流向管理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0 年 3 月 23 日花環廢字第 1000004557 號函。
二、依本署 100 年 3 月 16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20913 號函(諒達)說明三後段略以: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直接將廢棄物由事業單位運送至港口,則僅需申報國內運送聯單(一式二份遞送聯單)即可。
另補充說明,因輸出者需於國內運送聯單(一式二份遞送聯單)中說明廢棄物來源,故事業單位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應同時申報遞送三聯單(一式三份遞送聯單),並由清除者及輸出者進行確認。
三、前揭國內運送聯單之申報資料包括輸出廢棄物之時間、種類、數量及清運方式等,故並無來函所述無法掌握廢棄物流向之情事。
四、另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核發機關係指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同法第 5 條規定,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者,應向該機構所在地之核發機關申請。
五、承上,清除機構申請清除許可證(包括境外處理項目),係向該機構所在地之核發機關申請,經核發機關審查通過且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者,為符合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規定之資格,故由符合資格之機構向核發機關申請廢棄物輸出許可,實屬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