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轄內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公司」,經本署同意變更廠區配置一案
要旨
有關 貴局函詢轄內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公司」,經本署同意變更 廠區配置一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轄內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公司」,經本署同意變更廠區配置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查○○公司係於○年○月○日取得廢機動車輛類回收業受補貼機構資格。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 8條第 4 款規定(略以),回收業受補貼機構之稽核認證設施運作方式、廠(場)區平面配置及消防設施說明文件內容變更者,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向本署辦理變更。
二、另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回收業、處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證應記載事項或登記文件內容: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
(二)登記證除前款以外之應記載事項變更。
(三)登記文件內容中:
1.清運設備變更。
2.處理流程及設備、污染防制(治)措施變更。
3.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種類及其最大產出量變更。
4.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變更。
三、綜上,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規定,受補貼機構之回收業有廠區平面配置變更時,應向本署辦理變更,惟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廠區平面配置變更時,無須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