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司函詢廢塑膠(組成:70%PP塑膠膜及30%瓦楞紙)可否出口一案
要旨
貴公司函詢廢塑膠(組成:70%PP 塑膠膜及 30% 瓦楞紙)可否出口一 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廢塑膠(組成:70%PP 塑膠膜及 30% 瓦楞紙)可否出口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100 年 8 月 3 日無具文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出(入),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報關、輸出(入)。
三、貴公司來函所稱 70%PP 塑膠膜及 30% 瓦楞紙所組成之貨品,若已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範疇,則應依其主要成份且佔比例比較大之塑膠申報為「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299)」而非「廢塑膠」,其報關出口應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