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申設流程,涉及「同意設置文件」與「興辦事業計畫書」之疑義
要旨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申設流程,涉及「同意設置文件」與 「興辦事業計畫書」之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申設流程,涉及「同意設置文件」與「興辦事業計畫書」之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0 年 7 月 25 日桃環事字第 1001604805 號函辦理。
二、有關同意設置文件之核發意旨,係同意申請者得從事清除、處理業,及有需要於指定之土地上,從事符合主管機關要求之廠房興建及設施購置等相關工作。
三、有關業者申請設置處理機構時,「取得同意設置文件」及「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不宜有先後順序,應以是否符合管理要求及兼顧行政效率為考量。故 貴府於受理申請同意設置文件時,應明確告知申請者亦需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並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以避免申請者於取得同意設置文件後,有於未符合土地管制相關規定之土地上,從事廠房之興建與設置等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