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廢止及其申報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廢止及其申報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廢止及其申報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8 月 17 日北環廢字第 1001085732 號函。
二、本案清除機構如經 貴局認定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得依法廢止其許可證。
三、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二)之規定,應申報營運紀錄之內容以「申請許可核准」、「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或「清除機構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接受委託清除再利用廢棄物」等事項為範圍。故清除機構清運應回收廢棄物,非屬前開規定範疇,不需申報於營運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