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再利用機構與廢棄物處理機構得處理/再利用廢棄物項目疑義一案
要旨
再利用機構與廢棄物處理機構得處理/再利用廢棄物項目疑義一案,詳如 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再利用機構與廢棄物處理機構得處理/再利用廢棄物項目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有限公司 100 年 7 月 27 日○○字第 1000727-02 號函辦理。
二、同一事業可否同時具備再利用機構與廢棄物處理機構資格一節,並無規定不可。又查本署 98 年 4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31993 號函說明二:「廢棄物清理、處理機構若同時經營再利用業務時,其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項目與廢棄物再利用項目不得相同,……」一節,因「項目」確實所指經檢討尚缺明確,本函特釐清補充:
該函項目係指廢棄物種類代碼。事業單位如同時兼具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資格,依前開函規定,其處理或再利用之廢棄物項目可以相同,惟其處理許可證上所載之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代碼,尚不得與再利用機構之許可文件中廢棄物代碼相同。上開說明允已釐清再利用機構兼具處理機構之困擾;本署並將錄案檢討明確相關規定,以進一步促進事業廢棄物之合法合理之再利用或妥善處理。
三、另本署 98 年 11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80108180 號、99 年 1月 20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02771 號及 99 年 7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58782號 等函相關許可項目之說明亦一併釐清如本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