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渦流無扇葉風扇」是否為本署公告列管「電風扇」責任物範圍一案。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渦流無扇葉風扇」是否為本署公告列管「電風扇」責 任物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渦流無扇葉風扇」是否為本署公告列管「電風扇」責任物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6018 號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列管電子電器中之「電風扇」係指桌扇、立扇、壁扇、窗扇、吊扇及通風扇等裝有輸出功率 125W (含)以下交流電動馬達之電風扇;如所生產或進口商品係屬前揭列管範圍,皆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經檢視 貴公司提供「渦流無扇葉風扇」之產品資料,係以直流馬達驅動,故目前非本署公告列管「電風扇」範圍;另各項應回收責任物及責任業者範圍皆隨科技日新月異而有重新檢討與定義之可能,所致影響列管責任範圍,屆時若 貴公司生產之產品為列管責任物,仍應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申報營業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