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表之建議事項與執行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表之建議事項與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表之建議事項與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9 月 7 日北市環三字第 10036230101 號函。
二、有關建議於申請表上欄位名稱-「戶籍地址」,修正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5 條之規定文字「住址」一致,並新增「通訊地址」之意見,本署同意採納,並將儘速完成修正。
三、另本案機構負責人將「住址」誤認為「實際居住地址」,而未於身分證變更時,向 貴局提出變更一節,本案立法原意之「住址」係身分證登載之「住址」,惟其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7 條或第 8 條之規定,請 貴局依事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