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二次鹼錳電池適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疑義案
要旨
貴公司函詢二次鹼錳電池適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二次鹼錳電池適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公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 1 乾電池之定義略以:以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組裝前單只(cell)重量小於一公斤,密閉式之小型電池,包括一次(primary) 電池及二次(rechargeable)電池,若以形狀區分,包括筒型(圓筒及方筒)、鈕釦型(button cell)、及組裝型(battery pack)。但不包括鉛蓄電池及需另行添加電解液或其他物質始能產生電能者。
二、另依本署 98 年 11 月 27 日環署基字第 0980108488 號公告修正「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筒型鹼錳電池之費率為每公斤 23.2元。
三、貴公司所提意見或建議,本署說明如下:
(一)費率表裡找不到二次鹼錳電池一節,依前述公告之費率附表,筒型鹼錳電池之費率不論一次或二次電池均適用。
(二)費率表之註 1 已清楚說明筒型鹼錳電池即非鈕扣型鹼錳電池之一次電池一節,依前述公告費率附表之註 1:「錳鋅電池、筒型鹼錳電池(即錳鋅電池及非鈕扣型鹼錳電池之一次電池),若含重金屬鎘含量超過 250ppm 或重金屬鉛含量超過 4,000ppm 者,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上述乾電池基礎費率之 4 倍。」係指錳鋅電池、筒型鹼錳電池之一次電池,若重金屬鎘或鉛含量超過標準者,適用以4 倍基礎費率計算應申報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故該註之文意並非如 貴公司來函所稱筒型鹼錳電池即為非鈕扣型鹼錳電池之一次電池,而是 4 倍費率之規定係適用於錳鋅一次電池及筒型(非鈕扣型)鹼錳一次電池。
(三)貴公司所提有關筒型鹼錳二次電池與鎳氫電池同為二次電池,前者費率卻較高之意見,本署將納入未來費率修正之參考。
四、綜上,筒型鹼錳二次電池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筒型鹼錳電池之費率,即每公斤 23.2 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