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清除機構未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前,得否先行貯存欲輸出之廢棄物一案
要旨
有關清除機構未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前,得否先行貯存欲輸出之廢棄物一 案,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清除機構未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前,得否先行貯存欲輸出之廢棄物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清除機構申設之貯存場如已取得許可,其將收受之廢棄物貯存於貯存場中並無不可。惟該清除機構尚未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取得輸出許可前,其收受之廢棄物尚無法判定將交由「經許可之國內處理機構」處理或「輸出至境外處理機構」處理。
二、本案因尚未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取得個案許可輸出。因此,應遵守 48 小時運送至國內處理機構之限制;惟若已取得上述之個案輸出許可者,可貯存於貯存場,不受前開 48 小時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