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處理機構依許可收受廢棄物進行處理,惟該廢棄物性質無法以核准之處理方式處理時,是否違反法規規定等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處理機構依許可收受廢棄物進行處理,惟該廢棄物性質無法以核准之 處理方式處理時,是否違反法規規定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處理機構依許可收受廢棄物進行處理,惟該廢棄物性質無法以核准之處理方式處理時,是否違反法規規定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處理機構之處理技術、方法是否合理,應檢視其處理行為是否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如許可文件中載明之技術,無法處理其收受之廢棄物,應檢視其申請許可之技術是否確實可行。如非屬技術問題,而係產源端之廢棄物代碼錯誤使用,致委託處理之廢棄物無法依許可之技術妥善處理,應要求產源做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即應選用正確之廢棄物代碼)。
二、本案廢棄物如確為非有害液狀廢油泥,應要求產源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產出廢棄物修正為「非有害油泥(D-0903)」或「廢油混合物(D-1799)」,並委託合宜之處理機構進行處理。另有關處理機構之處理技術、方法不合理一節,貴局應檢視其處理行為是否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者應以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逕行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