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取得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於違法清運廢棄物時,未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究屬數行為或一行為等疑義一案
要旨
函詢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取得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於違法清運廢棄 物時,未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究屬數行為或一行為等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取得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於違法清運廢棄物時,未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究屬數行為或一行為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按「一行為不二罰」,係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而言,因行為單一且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若行為人不同,或雖行為人相同但非屬同一行為,則屬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應分別處罰。
二、次按違法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乃個案判定之問題,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問題,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之判斷,而係必須就具體個案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立法意旨、制裁之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