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再利用檢核量容許差值一案
要旨
再利用檢核量容許差值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再利用檢核量容許差值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 100 年 11 月 10 日工永字第 10000981890 號函辦理。
二、查事業(本案為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若其使用之原物料(本案為該事業收受之事業廢棄物量或種類)有所改變,致其後端產生之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若未致其後端產生之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未逾百分之十者,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於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三、本案因所詢對象係屬事業,又屬再利用機構,因此,該再利用機構其實際再利用量如與登記檢核量有落差,建議參酌前開說明處理。惟為管制規定明確,建議落實於貴部主政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明確規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