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禽畜糞再利用之適法疑義
要旨
有關禽畜糞再利用之適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禽畜糞再利用之適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禽畜糞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公告再利用種類,再利用用途可作為有機質肥料之原料,再利用機構資格應為「農民、農會、合作社或農業產銷班所附設之堆肥場(舍)…」,且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或設施等。爰此,從事收受禽畜糞再利用機構即應符合上述規定。
二、農民、農會、合作社或農業產銷班所附設之堆肥場,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範之事業(農場),故其收受禽畜糞進行再利用,依本署 99 年 8 月 10 日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 3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 8 規定,辦理再利用檢核及管制編號申請等相關作業,並無疑義。惟農民使用禽畜糞堆肥醱酵過後之肥料產品,係屬「使用再利用產品」行為,尚與上開規定無涉。
三、副本(含○○縣環境保護局來函影本)抄送農委會,有關禽畜糞製成有機質肥料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部分,惠請逕復○○縣環境保護局,並副知本署;另地方環保局於執行審查再利用檢核作業,如須地方農政單位配合提供專業意見時(如再利用機構資格、有機質肥料產品、醱酵設備等是否符合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判定等),建請轉知所屬惠予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