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疑義一案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0 年 12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1001608330 號函辦理。
二、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展延申請案,核發機關核准其展延申請時,除前開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外,仍應核准五年。
三、惟核發機關基於審酌清除、處理機構之營運情形,以及營運期間之環保稽查取締改善紀錄、環境品質變異情形及其他認有必要審查之事項後,仍限制新核准之許可期限為五年,似有無法妥善管理之情形,本署將納入後續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