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區處有關高鐵○○站周遭土地因尚未與○○縣政府完成點交,是否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清除義務人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公司○○區處有關高鐵○○站周遭土地因尚未與○○縣 政府完成點交,是否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清除義務人,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公司○○區處有關高鐵○○站周遭土地因尚未與○○縣政府完成點交,是否為廢棄物清理法所規定之清除義務人,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0 年 11 月 24 日○字第○○○○○○號函。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三、本署 96 年 6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0292 號函(如附)略以:行政機關於違法裁罰時,於同一法條中,應選擇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同屬狀態責任,則有直接管領力者(近者),優先於無直接管領力者(遠者)而受處罰。
四、至於同屬狀態責任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清理義務之認定,應依上開原則辦理。本案建請貴局逕依該土地實際使用情況及相關法規予以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