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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有限公司詢問一般事業廢棄物(使用過後之廢機油)輸入相關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貴轄○○有限公司詢問一般事業廢棄物(使用過後之廢機油)輸入相關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詢問一般事業廢棄物(使用過後之廢機油)輸入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2 月 7 日○市○字第○○○○○○號函。

二、查本案貴局已於 101 年 2 月 7 日以○市○字第○○○○○○號函復在案,今本署僅針對該函說明二、(四)之廢棄物輸入資格說明如下:

(一)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申請廢棄物輸入者之資格,僅限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事業。

(二)符合上述資格之輸入者,其廢棄物處理、清理許可證,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再利用資格及能力證明文件上,應載明可處理或再利用該項擬進口之廢棄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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