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我國事業廢棄物輸出至大陸地區處理之相關事宜
要旨
我國事業廢棄物輸出至大陸地區處理之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內文
主 旨:我國事業廢棄物輸出至大陸地區處理之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7 月 22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63229 號令發布「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附件二「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審查表」項次 2 及 3-2 規定,輸出至大陸地區者應檢附:1.大陸地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發之「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2.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認可之「進口廢物環境風險報告表」。
二、日前本署接獲消息,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對於進口固體廢物之管理已公告相關新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 2011 年第 23 號公告「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進口矽廢碎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對申請固體廢物進口之企業,要求提出環境保護報告,即由首次申請進口可用作原料之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提供企業環境保護報告。
(二)依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等單位共同發布第 12 號令「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及大陸地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 2009 年第 98 號公告「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向大陸地區進口可用作原料之固體廢物的國外供貨商應取得大陸地區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頒發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應商註冊登記證書」。
三、綜上,為因應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新規定之實施,原於前開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檢附之「進口廢物原料境外供貨企業註冊證書」,變更為「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註冊登記證書」。另考量原「進口廢物環境風險報告表」係由大陸地區環境保護部委由第三公證單位出具,現規定僅首次申請者,且由加工利用企業自行提供,並非正式官方文件,故無須再檢附。
四、副本抄送○○公司等○○家事業,即日起,申請輸出事業廢棄物至大陸地區處理時,相關須檢附之文件,請依說明三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