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因應101年1月1日廢棄物代碼修正,相關機構之許可證變更疑義一案
要旨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因應 101 年 1 月 1 日廢棄物代碼修正 ,相關機構之許可證變更疑義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因應 101 年 1 月 1 日廢棄物代碼修正,相關機構之許可證變更疑義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101 年 2 月 23 日彰環廢字第 1010008390號函。
二、本署 101 年 2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1010010903 號函(諒達),針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變更案相關說明,本署特再補充修正如次:有關新增廢棄物 D-0406 及 D-0407 及 13 項 B 類部分,如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係以中碼方式核發,且原許可內容包括 D-04、B-01、B-03 等代碼者,不論清除、處理機構是否要申請新增代碼,核發機關均應輔導並通知業者辦理變更,惟經審查原許可證內容均未更動時,則不需換發新證。另檢視本次新增代碼並無 D-17 代碼之新增或刪除,故原許可內容涉及 D-17 部分尚不需辦理變更。
三、本次代碼修正變更案之核准函及相關核准文件,仍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副知本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