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處理後製程產出物之認定,請依本署100年5月9日環署廢字第1000036827號令辦理
要旨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處理後製程產出物之認定,請依本署 100 年 5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36827 號令辦理,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處理後製程產出物之認定,請依本署 100年 5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36827 號令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101 年 2 月 1 日雲環廢字第 1011001762 號函副本辦理。
二、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處理後之製程產出物認定,應依本署 100 年 5 月 9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36827 號令認定原則,環保單位對於事業所提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應謹慎審理,必要時應請事業提供產品種類、成分、規格、形態、顏色、數量、照片、用途或流向等資料,以供審查,並應確認產品之說明屬合理、技術可行且流向無虞。
三、又處理、清理機構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證時,如涉及處理後製程產出物之認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遵依上開廢清書審查原則審查相關許可申請文件,且其許可內容應與廢清書登載之內容相同。
四、因此,處理或清理機構處理後之製程產出物,如已載明於廢清書「主要產品(副產品)種類及產量」欄位,且詳細說明相關產品之成分、規格及使用用途等,並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准後,應屬產品,且應與該等機構之許可證相關內容相同。另處理、清理機構後續依核准之廢清書與許可證內容進行產品使用或販售等行為,亦屬合於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