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3條有關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應分別提出申請之原則
要旨
貴轄○○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3 條疑義一 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3 條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旨揭公司 101 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旨揭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廢棄物(有害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申請案以申請輸出至單一接受國及其單一處理機構為限,如同時申請二個以上接受國或處理機構者,應分別提出申請。
三、另依前述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有害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應分別提出申請。
四、本案請 貴局參酌上述規定,了解旨揭公司之訴求後給予輔導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