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產出之廢溶劑經物理蒸餾後,送回原生產製程作為原料,係為廠(場)內自行處理或廠(場)內自行再利用疑義一案,請貴局依個案事實認定
要旨
產出之廢溶劑經物理蒸餾後,送回原生產製程作為原料,係為廠(場)內 自行處理或廠(場)內自行再利用疑義一案,請貴局依個案事實認定,詳 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產出之廢溶劑經物理蒸餾後,送回原生產製程作為原料,係為廠(場)內自行處理或廠(場)內自行再利用疑義一案,請貴局依個案事實認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本署 96 年 12 月 24 日發布之「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第 1 點規定,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或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再利用種類,使用於規定之再利用用途。
如事業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於廠(場)內使用,但非屬前開認定原則第 1 點規定者,即屬廠(場)內自行處理。
三、檢送「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1 份供參,建請貴局依個案事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