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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函詢所使用之塑膠包裝盒是否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貴公司函詢所使用之塑膠包裝盒是否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司函詢所使用之塑膠包裝盒是否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所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附表一中,已明定「平板容器」與「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範疇。其中「平板容器」係指以表二之紙、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例如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免洗餐具係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碗、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

二、對於「平板容器」與「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繳費責任者,依前述公告之公告事項三,係由製造或輸入「平板容器」與「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物品責任業者繳費,並辦理相關登記、申報與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等事宜;惟「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供容器商品製造業「裝填物品成商品」者,該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依前項公告之公告事項六,則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與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等作業。

三、依 貴公司來函說明與檢附之圖片觀之,貴公司使用之 PET 塑膠材質上蓋與 PP 塑膠材質下盒,製造廠商為○○股份有限公司,該等蓋與盒,為前述公告之「平板容器」範疇,屬公告應回收之廢棄物。其使用之地點或方式並不因其於門市銷售、趴趴 go 餐車或網路宅配,而有不同。至於繳費義務人為何?因 貴公司並未述明容器商品相關製作方式,倘若係屬前述公告事項六,以平板容器裝填食品成商品者,則 貴公司為容器商品之製造者,屬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應依規定辦理相關登記、申報與繳費等事宜。

四、對於「裝填物品成商品」,本署曾有函釋,即指「以容器裝填物品成商品,且裝填之場所與該商品販賣予消費者之場所不同,另若該商品係供食用或飲用,其容器或包裝為消費者拆封後不可復原之商品包裝形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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