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有關函詢事業所產之廢玻璃棉應適用之廢棄物代碼案
要旨
有關函詢事業所產之廢玻璃棉應適用之廢棄物代碼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函詢事業所產之廢玻璃棉應適用之廢棄物代碼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5 月 9 日環廢字第 1010017448 號函。
二、「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中,代碼 R-0401 係指「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經濟部所轄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瓶、屑、CRT 面板玻璃、玻璃纖維、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與廢玻璃棉(代碼 D-0402,係非有害之防火、隔音玻璃棉材質),分屬不同廢棄物。
三、本案應適用之廢棄物代碼認定,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前述說明原則依據個案事實據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