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函詢進口之輪胎應申報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疑義一案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進口之輪胎應申報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進口之輪胎應申報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6018 號公告修正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一,表 1 輪胎責任物之定義「外胎,但不包括實心胎」,另依本署 99 年 1 月 7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90000266 號發布令,核釋之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認定,合先敘明。
二、貴公司進口之輪胎貨品分類號列如為 4011.40.00.00-1(中文貨名為新橡膠氣胎,機器腳踏車用),則應依機車胎費率作為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基礎,貨品分類號列如為 4011.50.00.00-8(中文貨名為新橡膠氣胎,腳踏車用),則依腳踏車胎費率作為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基礎。
三、另本署公告之腳踏車胎係指一般以人力踩踏腳踏板驅動前進之腳踏車所使用之輪胎,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