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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四有關標示字體大小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四有關標示字體大小規定,詳 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四有關標示字體大小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旨揭公告事項四之標示字體大小規定,考量「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文字標示係便於消費者辨識選購合格產品,故其字體長寬均不得小於 0.3 公分。至確認文件字號之標示目的主要為供環保機關稽查時辨識,如標示字體清晰可供辨識者,其長寬不受 0.3 公分之限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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