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自日本輸入「D-2601」(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是否需依「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規定辦理通報程序。
要旨
貴轄○○公司函詢自日本輸入「D-2601」 (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 處理者)之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自日本輸入「D-2601」 (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之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旨揭公司 101 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如附)。
二、台日雙邊之有害廢棄物越境運送,應依本署 97 年 9 月 5 日發布之「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及 94 年 12 月 1 日與日方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規定辦理。
三、旨揭公司擬自日本輸入一般事業廢棄物「D-2601」 (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因非屬我國有害廢棄物範疇,故日方無須依雙邊協定通報我方。惟輸入者仍應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輸入。
四、本案請貴局了解所轄公司之個案事實及訴求,逕依權責予以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