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會函請釋示,廢乾電池(錳鋅/筒型鹼錳)經回收並回充電力後,販賣於消費市場重複使用,及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等事宜
要旨
貴公會函請釋示,廢乾電池(錳鋅/筒型鹼錳)經回收並回充電力後,販 賣於消費市場重複使用,及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等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會函請釋示,廢乾電池(錳鋅/筒型鹼錳)經回收並回充電力後,販賣於消費市場重複使用,及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等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將回收後之廢乾電池直接回充電力販賣於消費市場重複使用,不變更原乾電池商標品牌,僅於包裝外觀上印製再生乾電池、事業機構名稱等字樣,此再生乾電池於消費市場上販賣,本署無權責核准。有關再生商品之規範,請 貴公會逕洽經濟部。
二、乾電池為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公告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其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應向本署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而業者以國內回收之廢乾電池直接回充電力再使用,該再生乾電池之責任業者係製造或輸入該乾電池之業者,而非回收該廢乾電池回充電力再使用之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