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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進口之「○○○○」是否本署公告列管之責任物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進口之「○○○○」是否本署公告列管之責任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公司進口之「○○○○」是否本署公告列管之責任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116018 號公告修正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屬該公告表二所載列管之物品,並以該表規定之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等材質之容器裝填,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其容器之容量亦未達 17 公升,應由該物品(容器商品)之製造、輸入業者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並應依公告規定辦理登記、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事宜;另,農藥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

成品農藥指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者、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及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保護植物用者之藥品或生物製劑。農藥原體指用以加工前述各成品農藥所需有效成分原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供前述各藥品或生物製劑使用者,視為成品農藥。合先敘明。

二、經查 貴公司進口之「○○○○」屬農藥之成分,惟非農藥原體、成品農藥,且依 貴公司函稱係用於家用清潔、洗衣產品之殺菌添加物,包裝容器為 25 公斤/紙桶,以完整紙桶包裝型態再轉售下游廠商,則非前項「容器商品」公告列管之範疇,故毋需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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