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4條違法次數之計算原則
要旨
貴局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4 條疑義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4 條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旨揭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三、另依本署 100 年 8 月 29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71942 號函(諒達)說明四,違反次數之計算原則,係以處分之公文發文日期為準。
四、本案違反次數之計算,請 貴局參酌上述規定,逕依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