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所轄清除機構申請許可證變更,相關收費疑義一案
要旨
貴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所轄清除機構申請許可證變更,相關收費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所轄清除機構申請許可證變更,相關收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 3 條第4 項規定,本基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
二、所詢清除機構變更申請案,如 貴府已審查完竣,則已收取之審查費用,不予退還,且該機構後續提出之變更申請案,仍應依前開收費標準另行收費並辦理審查。如案件尚未審查完竣,則可將該機構後續提出之變更事項納入審查,惟已收取之審查費用,亦不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