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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資格一案,請貴局依權責給予輔導協助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資格一案,請貴局依權責給予輔導協助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資格一案,請貴局依權責給予輔導協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略以,廢棄物之輸入,應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事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輸入。

二、前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事業」係指對於業者申請輸入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核發有再利用資格及能力之證明文件,並非指國內領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之業者。

三、本案請貴局了解所轄公司之個案事實及訴求,逕依權責予以輔導協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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