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詢本署公告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有關營造業部分疑義案
要旨
貴局函詢本署公告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有關營造業部 分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本署公告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有關營造業部分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 99 年 8 月 10 日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列管之營造業,其列管第三階段,係指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 96 年 8 月 1 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屬公告列管對象。另列管之營造業其「興建工程面積」列管門檻係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面積認定。
二、本案依貴局所述,倘若個人雇工之營建工程係屬 96 年 8 月 1 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且其興建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則屬公告列管之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