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請釋示營造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列管及填報疑義一案
要旨
函請釋示營造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列管及填報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請釋示營造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列管及填報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指定公告列管之營造業,應依公告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網路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惟若營造業與事業訂有勞務採購承攬契約,約定營建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置於事業廠區內(返還事業),則應由事業負起妥善處理之責任,如屬廢棄物,請將其填報於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送審查單位審查,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另營造業可否視為無廢棄物產出而解除列管,請貴局依個案事實判定。
二、事業廢棄物如採自行清除處理,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