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請本署針對101年12月5日修正發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中,刪除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容許差值之規定,應訂定合理緩衝期一案
要旨
函請本署針對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發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中,刪除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 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容許差值之規定,應訂定合理緩衝期一案。
內文
主 旨:函請本署針對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發布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中,刪除每月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容許差值之規定,應訂定合理緩衝期一案。
說 明:一、因清除、處理機構許可量之核發,係由核發機關根據清除機具或處理設施之最大量能進行評估後,所核發之總量,不應有實際清理量超出許可量之情形發生,爰刪除原百分之十容許差值之規定。
二、有關旨揭許可管理辦法原百分之十容許差值之訂定意旨,非給予清除、處理機構超量收受廢棄物之合法性,係針對實際執行廢棄物清理工作,不慎超出部分許可量時,給予免罰之規定。故本次修法刪除百分之十容許差值之規定,並未減少清除、處理機構之許可量,係將實際清理量之管制,回歸許可量進行規範,非損及業者權益,尚不需訂定過渡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