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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詢「將廢電器剝除外皮、拆解變壓器」之行為,是否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13款之「再利用」行為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貴局函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詢「將廢電器剝除外皮、拆解變壓器」 之行為,是否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3 款之「再利 用」行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詢「將廢電器剝除外皮、拆解變壓器」之行為,是否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3 款之「再利用」行為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如為家戶或非事業單位產生之廢電纜、廢電器及變壓器等一般廢棄物,將其剝除外皮或拆解等行為,所產生之外皮、銅線、廢電路板、金屬外殼等物仍須送至處理或再利用機構進行處理或再利用,為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方法達成分離、減積之行為,似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13 款之「中間處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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